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938号原告张某甲,女,农民。被告张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郭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