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涛与宋忠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宋忠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50号原告:刘涛。被告:宋忠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宋忠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忠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对被告宋忠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芸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