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刑初50号自诉人赵×,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被告人李×,男,1964年8月1日出生。自诉人赵×以被告人李×犯侵占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曹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