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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与孙红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孙红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728号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烟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408310B。法定代表人杨建中,经理。被告孙红玉,女,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红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