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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钟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刑初25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取,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2013年2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取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钟取在龙南县金塘工业园及会龙新村细塘小组等处,盗得2台笔记本电脑及1辆摩托车,笔记本电脑价值2543元。2015年2月至6月,被告人钟取先后在龙南县城桃源丽景小区、桃江乡开发区菜市场、龙南县城水东市场等地,盗得廖某1等人的电瓶车电瓶共38个。被告人钟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且是累犯。公诉机关就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钟取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钟取伙同谢文林(已被判刑)在龙南县金塘工业园石人村钟某1租住房,将一台价值2175元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盗走。2、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取伙同谢文林在龙南县金塘工业园老“诗情画意”KTV后面的居民房楼梯下,将李龙杰一辆刀仔款摩托车盗走。3、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钟取伙同谢文林在龙南县龙南镇会龙新村细塘小组黄某租住房,将一台价值368元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盗走。4、2015年2月至6月27日,被告人钟取先后窜至龙南县城桃源丽景小区、水东市场“宏达”鞋厂、桃江乡开发区菜市场等地,趁无人之际将廖某1、郭某、谭某、温某、魏某、徐某、钟某2、曾某、廖某2、蔡某等人的电瓶车上共38个电瓶盗走,并将所盗电瓶销赃给赖某。经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约3800元。案发后,被盗的电瓶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2015年6月27日,龙南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盗窃电瓶车电瓶的被告人钟取抓获,被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5年6月28日至7月12日止。2013年2月1日,被告人钟取因犯强奸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21日刑满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1、黄某、廖某1、郭某、谭某、温某、魏某、徐某、钟某2、曾某、廖某2、蔡某的陈述,证人赖某、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复验复查笔录、复验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赃物发还清单、被盗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3)章刑初字第33号、本院(2015)龙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监狱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者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取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为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日期应当折抵其刑期。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智辉代理审判员 :古慧涛人民陪审员 :廖彩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瑜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