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彬与胡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胡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515号原告王彬,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胡波,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王彬诉被告胡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