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群与被告叶朝年、澳泰建材公司、周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叶朝年,南京澳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王群,女,1945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会耀、吴庭松,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朝年。被告南京澳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泰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朝年,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娟、沈雪伟,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凤娟,女,1954年1月8日生,汉族,系被告叶朝年妻子。原告王群诉被告叶朝年、澳泰建材公司、周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群的委托代理人周会耀、吴庭松、被告叶朝年、澳泰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娟、沈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凤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群诉称,本人经罗秋凤介绍,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借款给叶朝年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借款期限1年、年息为30%。借款初期,叶朝年曾陆续支付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2012年7月30日,双方以《借款确认书》的形式确认: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3月30日,本人分17次出借资金共计530万元,其中部分借款经罗秋凤转入叶朝年账户,澳泰建材公司系借款的担保方。《借款确认书》签订后,叶朝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澳泰建材公司应当对叶朝年所欠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周凤娟系叶朝年的配偶,应当对叶朝年的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叶朝年归还借款530万元,并按年息24%支付自借款次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2、澳泰建材公司、周凤娟就叶朝年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叶朝年、澳泰建材公司、周凤娟承担。被告叶朝年、澳泰建材公司辩称,希望能够查明王群实际支付的借款数额,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进行偿还。根据我们的进账单可以看出,借款本金是110万元,我方实际归还258067.17元。借据并没有体现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对利息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王群主张的利息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被告周凤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26万元。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3月20日,每月归还6000元。2012年5月20日归还2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7月5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130万元,自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7月5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5月5日,每月还款3万元。2012年7月5日归还10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7月6日,王群以银行本票的方式给付叶朝年100万元。2011年7月2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26万元。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7月20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每月归还6000元。2012年7月20日归还2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7月19日,王群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叶朝年20万元。2011年7月3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65万元。自2011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30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5月30日,每月归还1.5万元。2012年7月30日归还5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7月30日,王群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叶朝年48.4万元。2011年8月1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26万元。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6月10日,每月归还6000元。2012年8月10日归还2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8月11日,王群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叶朝年20万元。2011年8月2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26万元。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20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6月20日,每月归还6000元。2012年8月20日归还2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8月3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26万元。自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8月30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每月归还6000元。2012年8月30日归还2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8月31日,王群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叶朝年16万元。2011年9月15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26万元。自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9月15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7月15日,每月归还6000元。2012年9月15日归还2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9月17日,王群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叶朝年20万元。2011年9月2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26万元。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20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7月20日,每月归还6000元。2012年9月20日归还2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9月19日,王群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叶朝年20万元。2011年9月3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13万元。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9月30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10月30日至2012年7月30日,每月归还3000元。2012年9月30日归还1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10月1日,王群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叶朝年10万元。2011年10月5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6.5万元。自2011年10月5日至2012年10月5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1年11月5日至2012年8月5日,每月归还1500元。2012年10月5日归还5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10月5日,王群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叶朝年5万元。2011年10月2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39万元。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20日前分期还款。2012年4月20日归还9万元。2012年10月20日归还3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10月3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52万元。自2011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2年4月30日归还12万元。2012年10月30日归还4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6月30日,王群通过银行本票给付叶朝年30万元。2011年10月28日,王群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叶朝年10万元。2011年11月25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13万元。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1月25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2年5月25日归还3万元。2012年11月25日归还1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当日,叶朝年又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叶朝年向王群借款19.5万元。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1月25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2年5月25日归还4.5万元,2012年11月25日归还15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上述两张借据,王群通过罗秋凤共转给叶朝年8.75万元。2011年12月25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130万元。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12月25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2年6月25日归还30万元。2012年12月25日归还10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2011年6月23日,王群通过银行本票给付叶朝年90万元。同年6月24日,王群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叶朝年10万元。2012年3月30日,叶朝年向王群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为了搞好澳泰建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叶朝年向王群借款39万元。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30日前分期还款。其中2012年4月30日至2013年1月30日每月归还9000元。2013年3月30日归还30万元。如叶朝年逾期不还款或违约,叶朝年及澳泰建材公司将共同承担赔付借款总额和违约期间每日总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赔付。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另查明,2012年2月8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叶朝年共归还王群借款本金258067.17元。其中2012年7月7日归还1万元、12月3日归还3718元;2013年1月4日归还3718元、2月4日归还3718元、2月8日归还1万元、3月27日归还10533元(9000元、1533元)、4月1日归还5000元、4月7日归还3718元、4月23日归还6533元(5000元、1533元)、5月3日归还3718元、5月15日归还1万元、5月29日归还1533元、6月4日归还3718元、6月14日归还1.25万元、6月20日归还1533元、7月8日归还3718元、7月17日归还1.25万元、7月29日归还1533元、8月6日归还3718元、12月16日归还1.3万元、12月23日归还2万元;2014年1月10日归还1万元、1月15日归还1.3万元、1月21日归还1万元、1月26日归还13376.17元、2月13日归还1.3万元、2月27日归还5000元、3月14日归还1.3万元、4月4日归还4000元、4月21日归还1.25万元、4月30日归还1533元、5月4日归还5749元、5月19日归还1.25万元。2014年4月27日,叶朝年出具《借据补充说明》,写明:本人叶朝年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3月30日,向王群借取人民币共530万元,不能如期偿还。借据共17张,时效延长至本金还清之日。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该说明上盖章,王群作为“出借人”在该说明上签名。另查明,周凤娟系叶朝年妻子,双方于1981年9月19日结婚。以上事实,有王群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对帐单、借据、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银行本票、宁波银行本票、被告叶朝年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本院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丹凤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楼门支行的交易传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热河路支行交易凭证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叶朝年向王群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011年7月5日、7月20日、7月30日、8月10日、8月30日、9月15日、9月20日、9月30日、10月5日、10月30日、11月25日、12月25日,双方签订借据后,王群分别给付叶朝年100万元、20万元、48.4万元、20万元、16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40万元、8.75万元、100万元,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实际履行。叶朝年仅归还王群258067.17元,现王群要求叶朝年归还剩余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叶朝年以个人名义向王群所借款项,发生在其与周凤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凤娟未证明叶朝年与王群曾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群要求叶朝年、周凤娟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叶朝年向王群借款时,双方签订的借据未约定利息,叶朝年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王群要求叶朝年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叶朝年虽已还款258067.17元,但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还款。王群与叶朝年约定每日按照总借款的千分之五违约赔付,已超过年利率24%。现王群要求叶朝年按照借款总额,以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澳泰建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据上盖章,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5月20日、8月20日、10月20日以及2012年3月30日,王群与叶朝年虽然签订了借据,但叶朝年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提出了异议,王群对款项的实际交付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王群诉称2011年7月30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叶朝年1.6万元,无据证实,不予认定。王群诉称2011年6月24日叶朝年向其借款100万元,尚未支付的利息4万元和5万元,应分别计入2011年8月20日、11月25日的借款本金,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741932.83元,并以借款总额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7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20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三、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48.4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7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四、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20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五、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16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8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六、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20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9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七、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20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八、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10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九、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5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10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十、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40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10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十一、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8.75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十二、叶朝年、周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群借款本金100万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2年12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十三、南京澳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十四、南京澳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叶朝年、周凤娟追偿。十五、驳回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00元,保全费5000元,计53900元,由叶朝年、周凤娟负担42387元,王群负担115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 判 长 朱筱敏人民陪审员 左绍玲人民陪审员 程玉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