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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滋味与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滋味,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焦作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杨滋味,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保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站予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豫H×××××号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等车辆。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豫H×××××号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