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022号原告:胡××,女,1981年9月8日出生。被告:张×,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