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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022号原告:胡××,女,1981年9月8日出生。被告:张×,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