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李科余与资阳市立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余,资阳市立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871号原告李科余,男,1996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程序兆,男,195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权明,男,194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立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沱江新城三段碧水丽都32号。法定代表人张菊芳。委托代理人董建国,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余与被告资阳市立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科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科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科余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