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上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白海潮与贾春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潮,贾春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白海潮,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3日。被告:贾春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潮与被告贾春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