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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上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白海潮与贾春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潮,贾春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白海潮,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3日。被告:贾春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潮与被告贾春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