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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东路支行诉被告陈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东路支行,陈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7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东路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东路云汽园1号。负责人张华栋,该行行长。被告陈国英,男,汉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东路支行诉被告陈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28429.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以自己名下自有资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国英名下银行存款228429.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