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州天京百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多乐福商贸有限公司,张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天京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多乐福商贸有限公司,张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03号原告广州天京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彭西大街2号2楼。法定代表人刘才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多乐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金叶茗苑l栋二层商场。法定代表人张旭。被告张旭,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广州天京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多乐福商贸有限公、张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力英审 判 员  贺 琼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鑫书 记 员  刘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