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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建军申请执行孔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军,孔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360号申请人徐建军。被执行人孔德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徐建军申请撤销(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贵 云审判员 肖 继 红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