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庞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966号原告:庞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庞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