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安晓宇诉胡宗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晓宇,胡宗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501民初162号原告安晓宇,女,汉族,26岁。被告胡宗均,男,汉族,42岁。原告安晓宇与被告胡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志威进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晓宇、被告胡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晓宇诉称,2014年5月9日,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承诺于2014年7月底前一次性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宗均辩称,欠钱属实,但是因为自己现在没有钱偿还,可以分期在八月底还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于2014年7月底前一次性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2014年5月9日书写借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安晓宇要求被告胡宗均偿还借款150000元的理由成立。被告胡宗均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证实,且被告胡宗均也已经收到借条所载明的1500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宗均在约定的还款日期未能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宗均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晓宇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胡宗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志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