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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袁四云诉卜菊仙、樊农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四云,卜菊仙,樊农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318号原告袁四云,女,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卜菊仙,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樊农村,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四云与被告卜菊仙、樊农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四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卜菊仙、樊农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四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四云撤回对被告卜菊仙、樊农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蔡立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宁文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