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湖南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娄底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娄底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089号原告湖南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沿江村龙王庙组。法定代表人刘泽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莹,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金谷路王家小区7栋161室。法定代表人何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底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1元,减半收取3125.5元,由原告湖南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燕璋审 判 员 戴跃辉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