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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551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蔡报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松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