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范连军、范本清与李守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连军,范本清,李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范连军,农民。申请执行人范本清,农民。被执行人李守军,农民。范连军、范本清与李守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沾下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沾下商初字第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歧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