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11行初21号原告陈鹏。委托代理人陈文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蒋湘晖。第三人株洲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原告陈鹏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鹏承担。审 判 长 罗 昀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