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凤旭与天津赢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旭,天津赢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380号原告孙凤旭,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希州,无职业。被告天津赢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B1号楼115号。法定代表人周安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璐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A座2305室,现办公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迎贤道175号。负责人孙文锦,总监。委托代理人李连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旭与被告天津赢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凤旭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孙凤旭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