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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东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会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9刑初9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东会,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以伊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歌、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赵东会在伊川县城北花坛附近,分三次从新疆盗窃者“乌斯曼”、“张杰”、“长头发”(同音)手中以低价购买十部手机欲高价卖出,2015年1月28日上午,赵东会与其妻子赵某来到伊川县城关镇民主街“智能手机”店内对购买的十部手机刷机解锁时,被店员察觉出异常而报警,后公安民警当场将赵东会抓获,十部手机被依法扣押。经鉴定,赵东会收购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663元。案发后,被害人冯某、翟某的被盗手机已从公安机关领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手机照片一组;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扣押清单、领条等书证;证人李某、赵某证言;被害人冯某、翟某陈述;被告人赵东会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资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会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赵东会到案后及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东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睿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