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源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左新华与沂源县中小企业局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新华,沂源县中小企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源法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左新华。被执行人沂源县中小企业局,住所地为沂源县。法定代表人张莹莹,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新华与被执行人沂源县中小企业局借贷纠纷一案即(2002)源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左新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2)源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朝程审 判 员 王连合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