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魏树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弓海渊,男,该公司信贷部职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寿阳县解愁乡长榆河村人。被告郝某某,男,汉族,寿阳县解愁乡长榆河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兰人民陪审员 聂珲才人民陪审员 聂银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正文(校对人:聂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