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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财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2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童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童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财保21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B座商业01层02-135、134、134A,02层02-230,9、10层901、902、903、905、1001。负责人庞土新。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童永军。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深仲受字第367号】,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童永军名下价值人民币678013.09元的财产,并出具担保函以自有财产为前述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童永军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与清平路西南侧凤凰印象花园10R房产(房产证号20××37),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78013.09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曼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