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334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李雪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