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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334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李雪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