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05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长沙飞宇不锈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金圆不锈钢有限公司、王思玲、李龙辉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飞宇不锈钢有限公司,长沙市金圆不锈钢有限公司,王思玲,李龙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353-2号原告长沙飞宇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板塘村钢材大市场3-03栋121房。法定代表人武安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沙市金圆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湖南钢材大市场包三栋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思玲。被告王思玲,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龙辉,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飞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金圆不锈钢有限公司、王思玲、李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5353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2016年4月11日,原告长沙飞宇不锈钢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思玲承诺用其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王思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新城分理处账户的冻结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思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新城分理处账户的冻结手续。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人民陪审员  陈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