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7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422号原告郭某,女,197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罗某某,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郭某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郭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云峰人民陪审员  田小虎人民陪审员  郭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