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422号原告郭某,女,197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罗某某,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郭某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郭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云峰人民陪审员 田小虎人民陪审员 郭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