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韩凤香与关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香,关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2069号原告韩凤香,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关海军,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韩凤香与被告关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凤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5年春季关海军分两次以物资合价的方式还款48500元,剩余欠款15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至今此款没有偿还。为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得到维护,故诉诸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速偿还欠款15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据一枚,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2、被告所有的大棚管理人张爱民出具的物资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春季从被告处取走各项物资合价23780元,从被告所欠原告200000元中减除的事实。3、于俊波出具的承包费收取单据一枚,证明原告从于俊波处包地,承包费用是25000元,此笔承包费25000元被告于2015年春季替原告付清,可从被告所欠原告200000元中减除的事实。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直接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5年春季原告从被告处赊欠各项物资合款23780元;2015年春季被告为原告交付给于俊波土地承包费用25000元,剩余欠款15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至今此款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及时偿还,推托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海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凤香欠款15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