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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陈锦文、吴乔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文,吴乔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陈锦文,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吴乔梅,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文与被执行人吴乔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吴乔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120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乔梅已自动履行义务,并交纳欠款120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右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