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特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213号申请人:汤方红。申请人:武义县白姆新型墙体建材厂,住所地:武义县白姆乡下宅村。负责人:徐文丰。申请人汤方红与申请人武义县白姆新型墙体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武义县白姆新型墙体建材厂于2016年4月30日前返还汤方红红砖买卖预付款6000元。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