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生根与被执行人黄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根,黄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李生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黄雄军,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生根与被执行人黄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雄军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雄军(单位代码05*****、个人代码**)在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凌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