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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国忠、袁智超、刘海臣、谢金荣与被执行人王彩坤仲裁裁决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忠,袁智超,刘海臣,谢金荣,王彩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115号申请执行人袁国忠,男,汉族,1979年3月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袁智超,男,汉族,1998年8月2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袁国忠(系其父亲),男,汉族,1979年3月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海臣,男,汉族,1949年12月1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谢金荣,女,汉族,1950年4月10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彩坤,女,汉族,1984年3月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袁国忠、袁智超、刘海臣、谢金荣与被执行人王彩坤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180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袁国忠、袁智超、刘海臣、谢金荣与被执行人王彩坤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