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某、张某与庞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庞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384号原告梁某。原告张某。被告庞某。委托代理人范春明,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某、张某与被告庞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4月,被告庞某在赤城镇宏达街振兴中路假山公厕对面东巷路北第二户拆除旧平房,无城建批示翻建三层小楼,仅距原告住宅1.6米,直接影响原告采光、通风。二原告多次向赤城县住建局反映情况,赤城县住建局2013年5月2日对被告庞某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2013年7月18日被告继续施工,原告邻居白熙凤、梁婷婷、朱风清为了阻止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被告妻子赵珍平打伤(至今未作处理,待另案处理)。2013年8月25日被告又继续在施工,2014年9月28日赤城县住建局下发(赤住建)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告在7日内拆除以上违法建筑。但被告至今未拆除以上建筑,二原告多次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决,但均得不到处理。为此,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拆除违章建筑(三层小楼)。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拆除坐落于赤城县赤城镇宏达东街南三巷1号对面建的三层楼,因赤城县住建局于2014年9月28日已经就该三层违章建筑作出(赤住建)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向被告询问,被告称也已经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告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现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拆除违章建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俊审 判 员 郭晓霞人民陪审员 汤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燕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