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833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甲,女,3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