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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833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甲,女,3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