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与被告李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8民初224号原告段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国生,安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军山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被告段某,女。原告段某与被告李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国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被告李某以需资金交房租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李某、段某偿还原告段某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段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段某以需资金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段某借款,原告段某于2015年5月25日将8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李某、段某,被告李某、段某于当日向原告段某出具8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借款后,两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李某、段某共同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段某依约借给被告李某、段某8万元,被告李某、段某向原告段某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段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420元,由被告李某、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巧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