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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曲莹、杨彦民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曲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427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XXXXXXXXXXXXXX(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1675654。法定代表人李XX。被执行人曲X,女,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XX,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曲X、杨XX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咨询费2550元、扣款失败手续费20元,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689.84元以及代偿手续费(分别以4872.4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2月20日起计算;以96817.39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1月9日起计算;两期的计算标准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曲X、杨XX存款本金人民币104259.84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