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延华与呼伦贝尔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46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延华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延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8250.2元、诉讼费25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月10日一次性将货款18250.2元、诉讼费256元,给付申请人刘延华,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延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6元已由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