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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美毓礼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美毓礼品有限公司,上海米岚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3802号原告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丁兰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继谨,董事长。被告上海美毓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邓珏,总经理。第三人上海米岚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罗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美毓礼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米岚城市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立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