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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杨华与吴启生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华,吴启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367号原告吴杨华,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吴启生,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杨华与被告吴启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杨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杨华以与被告吴启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杨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杨华负担。审判员  肖发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