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杨华与吴启生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华,吴启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367号原告吴杨华,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吴启生,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杨华与被告吴启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杨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杨华以与被告吴启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杨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杨华负担。审判员 肖发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