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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碧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657号上诉人:盛碧顺,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上诉人盛碧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盛碧顺上诉称,上诉人有90多个诉求基层不处理,因信访造成损失,要求处理其信访的工作人员赔偿其损失2万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终结制度。上诉人盛碧顺就信访处理的过程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盛碧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代理审判员  沙 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