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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子保、田孝军诉被告丰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丰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保,田孝军,丰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亿鑫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黄子保原告田孝军委托代理人李青被告丰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海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亿鑫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兆兴委托代理人卢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子保、田孝军诉被告丰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丰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保、田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