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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许华武,李迪维,许华文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李迪维,许华文,许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林悦永,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张晓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迪维,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许华文,��,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许华武,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迪维、许华文、许华武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62919.04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4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9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华武、许华文名下有位于茂名市为民路103号大院XXX号第三层、第四层(所有权证:C152XXXX、C152XXXX)各一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华武、许华文名下位于茂名市为民路103号大院XXX号第三层(所有权证:C152XXXX)一层。二、查封被执行人许华武、许华文名下位于茂名市为民路103号大院XXX号第四层(所有权证:C152XXXX)一层。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许华文、许华武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