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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与孔凡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孔凡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923号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兴业街88号。法定代表人巫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凡喜。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凡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御东国际77幢1004室房屋一套,房价总计465343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45343元,余款32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是首付款中114000元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支付,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协议一份,载明了被告欠原告购房款114000元,且约定被告在2015年2月18日前将所欠款项一次性归还原告,逾期还款按未还款额的千分之五/天支付违约金。现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本金114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该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有效,现原告主张欠付的购房款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建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此款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