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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张占荣、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永,张占荣,XX,王宾,安福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728号原告:李志永,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委托代理人:耿全,男,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占荣,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被告:XX,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宾,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安福超,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永与被告张占荣、XX、王宾、安福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李志永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