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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喻厚国与王兴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厚国,王兴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154号原告喻厚国,男,汉族。被告王兴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玉亮,男,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厚国与被告王兴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兴成患有脑干梗塞、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和静脉炎等严重疾病,目前身体状况较差无法出庭参加诉讼,故被告王兴成申请中止审理。经本院审查,被告王兴成的申请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唐启斌审 判 员  廖元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