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喻厚国与王兴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厚国,王兴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154号原告喻厚国,男,汉族。被告王兴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玉亮,男,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厚国与被告王兴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兴成患有脑干梗塞、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和静脉炎等严重疾病,目前身体状况较差无法出庭参加诉讼,故被告王兴成申请中止审理。经本院审查,被告王兴成的申请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唐启斌审 判 员 廖元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