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艳梅申请执行孟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梅,孟玉琴,李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梅。被执行人孟玉琴。被执行人李健成。申请执行人刘艳梅与被执行人孟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玉琴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贵 云代理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肖 继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