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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屈某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楠审 判 员  曾现立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