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8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杜某根与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根,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根。被执行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某桥。杜某根诉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某根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为旗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源:百度“”